《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条是工会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规定。

该条在程序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要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劳动者主张解除和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有可分为对劳动者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

二、用人单位不履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没有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则构成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注意,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其实,这一规定是给了用人单位一个豁免的口子,即便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程序,只要在劳动者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单位已经补正了这一程序,就会得到法院的认可。